私自修改獲取抖音靚號行為的刑法評價_抖音創作違規被處罰,賬號被廢了嗎
私自修改獲取抖音昵稱行為的刑法評價。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法益侵害的實質性。三。對《解釋》第四條犯罪數額衡量標準的重新解讀。
認定付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需要判斷其行為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指出,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添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按照通常對犯罪本質的理解,應當重新解釋結果標準的設定或者犯罪數額的構成要件。眾所周知,犯罪的本質在于侵犯法益,不侵犯法益就不可能構成犯罪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侵犯的法益的核心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和該秩序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其侵害法益的嚴重程度應當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的損害程度和權利人的損失程度,而不是侵權人的獲利程度。無論行為人獲利多少,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秩序和權利人造成嚴重損失,就不應該有實際的處分權的發動。
《解釋》第四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標準是“后果嚴重”,有五種情形: (一)造成十個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二十個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為10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1萬名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1小時以上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不難看出,上述第(1)、(2)、(4)項都是著眼于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而設定的入罪標準,而第(3)項標準,從字面上看,是從行為人非法獲利的角度來界定入罪標準的。對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罪危害結果的認定應著眼于因行為人的行為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損害程度,而不是行為人違法所得的數額。因此,筆者認為,上述第(三)項的含義應當比照其他條款理解,即行為人破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實際損失難以計量,行為人的非法獲利可以計量的,可以按照第(三)項的標準認定為“后果嚴重”。這樣,即使行為人利用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漏洞獲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但如果沒有給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所有者造成實質性的經濟損失,是否認定為犯罪,也應當有所克制和謹慎。如果行為人能夠得到行政處罰的適當處理,包括處以最高倍數的罰款,將行為人列入失信名單,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全文請見人民檢察院2020年第6期或請關注人民檢察院微信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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